朝阳保险:

2004年有工伤保险的赔偿条例,那么2004年之前有没有

1、年是新老工伤保险条例交替的一年,以前的老工伤,在当时基本已经处理。现在确实很少再有享受待遇的情况了。

2、一直都有啊,从有工伤条例出台就有了。记得是8几年吧。但这些赔偿是要有伤残等级才有的哦。不过以前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都是单位支付的。现在改为前者是由社保局支付了。

3、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4、有区别。工伤补偿标准,1996年10月1日之前,实行的是《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指定的规定,基本上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标准较低,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补偿。

5、您好!您所说的2004年375号文件是《工伤保险条例》,他的第六十四条规定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6、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是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是因为单位的原因,未申请,不属于过期,司法解释有规定。

工伤保险哪一哪年正式实施01年02年03年04年?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最早是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最早是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最早是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相关资料:《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实施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工伤标准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按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以及你所在地规定的相关工伤赔偿标准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这之前认定为工伤的一般要用到2004年的工伤赔偿标准。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年工伤鉴定为四级无护理,属于单位工伤因为那时没交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交工伤保险的话,全部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的。